关于给予张铭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全体同学:
张铭同学,男,现就读于九(1)班。张铭同学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学习态度不端正,迷恋上网打游戏,并结交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据查,9月12、13日(周六、周日)由于没有认真作业,与父亲发生冲突后离家出走。直到
张铭同学无故旷课达7天,在九年级这个关键阶段放下学习,沉迷于游戏世界,在学生中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严肃校纪校风,经研究决定,给予张铭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张铭同学能深刻认识其错误的严重性,痛下决心,争取做合格的初中生。其他同学也应引以为戒。
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登记表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可送工读学校。累计已经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除学籍。”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