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学校发展>>公示通报>>活动通报>>文章内容
关于给予张铭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09-29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关于给予张铭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全体同学:

张铭同学,男,现就读于九(1)班。张铭同学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学习态度不端正,迷恋上网打游戏,并结交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据查,91213日(周六、周日)由于没有认真作业,与父亲发生冲突后离家出走。直到918父母才找到他,经学校和家长的教育,才认识到学校的重要性,于923回校上课。

张铭同学无故旷课达7天,在九年级这个关键阶段放下学习,沉迷于游戏世界,在学生中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严肃校纪校风,经研究决定,给予张铭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张铭同学能深刻认识其错误的严重性,痛下决心,争取做合格的初中生。其他同学也应引以为戒。

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登记表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可送工读学校。累计已经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除学籍。”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

2009928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附件:

    Copyright? 2003 - 2018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 版权所有
    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北街168号 邮编:213031  苏ICP备10201501号-2
    苏公网安备 320411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