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1997年3月17日颁布 | ||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的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