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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考试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03   点击:   来源:江苏教育   作者:佚名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考试问题的通知

苏教基〔2009〕3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精神,切实减轻师生过重的考试压力和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学校必须严格控制本校组织的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统一考试不得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考试结果应以等级形式呈现;初中每学期统一考试不得超过2次,科目不超过中考科目;高中每学期统一考试不得超过2次,科目不超过高考科目。除此之外,学校不得以周考、月考、单元检测、学情检测、限时训练等任何名目,组织任何形式的以学校、年级为单位的统一考试。学校之间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统考、联考。
  2、为加强高考复习过程中教学诊断与帮助学生适应高考,在高三年级,省辖市教育局可以统一组织不超过3次的高考模拟考试。普通高中各教学模块的学分认定考试,应由学校根据教学进度和课程标准要求分别组织进行。
  3、学校考试应由学校组织命题、阅卷。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以调研、测试、质量检测等任何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要充分发挥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质量分析与反馈”项目的作用,以项目测试的结果和分析报告为依据,加强对本地区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管理。
  4、除我厅当年批准的各类活动竞赛外,各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的竞赛考试。
  5、各类考试的结果均为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应将学生成绩单独通知学生本人。任何班级、学校、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张贴、宣读、传阅、手机短信、网络等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分数、名次等考试结果。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教师要切实转变评价观念,以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成长和改善教学为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为唯一方法,对地方、学校和教师、学生进行质量评价和教学指导的片面做法。坚决改变频繁考试现象,规范办学行为,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请将本《通知》各项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督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上要求能够得到认真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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