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
常教督〔2009〕13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自省、市减负五项严规下发以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学校对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够明确,对减负到底减什么、该如何减、能减多久存有疑虑,对违规补课和打“擦边球”还抱有侥幸心理,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教育的行风形象,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就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思想认识
教育督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育基本制度,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环节中的重要一环,肩负着对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的重要职责。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教育督导应当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一是规范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保证。省有关减负的各项规定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键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能否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管理到位、规范到位,为此必须加大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有令必行。二是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教育综合督导、专项督查和经常性督查,将省有关减负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学校的常规教育教学管理中,使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成为常态,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动,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三是促进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教育督导工作,使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觉地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放在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中去考量,放在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中去把握。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强化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不懈地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辖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加大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督查力度,建立教育督导长效机制,健全科学评估体系,规范、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各辖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学校的调查研究,每学年要对所属学校进行全方位调研,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个性问题要进行个别指导。各辖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导和服务职能,加强对学校办学理念、贯彻方针政策、优化教育方式、提高教育质量的指导和引领,努力为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服务。同时,要及时发现在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学校或教师的先进典型,形成书面材料,推荐上报市教育督导室。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除了将市教育局和本地区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各学校作息时间表及课程表上墙、上网公示(学校外网和“常州市中小学网上课务查询系统”),将省“五项严规”印发给所有的学生和家长外,还应当及时公开督查通报等执行省“五项严规”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3.建立督查报告制度。各辖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督查责任,成立专项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育局领导亲自抓、相关处室具体抓、学校为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层级责任,做到守土有责。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查力度,开展专项督查和经常性督查,本学年每月专项督查的次数不少于1次,每学期督查不少于1/2数量的学校。各辖市、区教育督导室于每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督查和经常性督查情况(包括被督查学校名单、各校执行“五项严规”的情况、整改的措施等)上报市教育督导室。
4.完善责任区督学制度。各辖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加强责任区督学队伍建设,选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兼职督学队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区督学制度,将区域内学校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有专人负责,并合理选派兼职督学,使每名兼职督学分工联系若干所学校,通过经常性的随访督导、调查研究等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5.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为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落实政务公开原则,各辖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教育督导公告和通报制度,每月至少向社会发布一次教育督导通报(简报),及时通报规范办学行为信息和学校执行情况。对严格执行规范的学校要大力表扬并进行推广,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6.建立责任追究和激励表彰制度。各辖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和激励表彰制度,明确校长是贯彻落实省“五项严规”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对学校和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对经查实违规的学校,应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荣誉称号、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理,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纠”。被省、市及辖市、区通报批评的学校要及时整改,并在通报下达的3天内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和学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市教育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严格遵守省“五项严规”,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市教育局每学年评选“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县(市、区)和示范学校,并予以表彰奖励。
三、进一步突出教育督导工作重点
在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督导工作中,各辖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抓住一个中心,夯实两个基础,突出三个重点,强化四个职能。
1.抓住一个中心。要抓住督学这个中心工作,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与经常性督导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查力度。在综合督导中要将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执行省“五项严规”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对违反规定,师生满意度低,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在素质教育考核中要一票否决。要针对学校存在的普遍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和经常性督查,对重点学校、重点问题要跟踪督查,及时通报,立令整改。
2.夯实两个基础。要夯实常规管理和督导与服务相结合这两个基础工作,使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常态化、规范化。教育督导工作不仅是“督查”关键是“引导”,不仅是“监督”关键要“服务”,要引导广大中小学增强规范办学行为的自觉性,明确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学校各项常规管理制度,为学校规范办学提供政策帮助和智力支持。
3.突出三个重点。规范办学行为的重点是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双休日(含节假日)安排和晚自习安排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教育督导工作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努力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
4.强化四个职能。要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的四大职能,建立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并重、督导与服务相协调的督导工作新机制,不断改进督导方式和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加强理论学习,科学引导学校办学行为;通过指导引领,从思想观念、政策方针、管理策略、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学校进行全面引领;通过督查规范,及时纠正错误;通过激励推广,典型引路,使督导评估结果真正成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惩戒处罚、拨款立项的重要依据,成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成为广大中小学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的学习榜样。
附件:江苏省“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政策解读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中小学 减负 督导 意见
抄送:省教育督导室。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政 策 解 读
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
1.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
2.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
1.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是指上午、下午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时间。上午,从学校要求非住校生早晨到校的时间与住校生到班的时间(如两个时间不一致,按照最早的起算),至中午放学;下午,从开始上课至放学。上下午两段时间的总和为全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晨读、早读、早自习、升国旗、课间休息、大课间、广播操、眼保健操、自习课等。凡是以教师个人或学生集体的名义要求学生集中学习的也应视为学校行为。
2.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不超过45分钟,含预备、课间休息时间在内不超过120分钟。晚自习是住校生自己做作业、看书的时间,不得进行上课、考试、评卷等教学活动。不得组织非住校生上晚自习,对极个别家庭确有困难、无法在家自修的非住校生,如果学生和家长自愿共同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经专门核实,可以批准其到校上晚自习,晚自习后学校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回家。
3.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l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4.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学校要确保住校生从熄灯到起床的时间比要求保证学生睡眠的时间多半个小时;有午睡安排的,午睡时间也应比计算的学生睡眠时间多半个小时。
5.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都应由学生自由支配,学校、教师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到校、留校、返校、上课、补习、自习等,也不得作双周假、三周假、月假等安排。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2.各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
3.学校课表和作息时间表要在学校醒目位置上墙公示。同时,还必须在学校校园外网、常州市中小学课务网上查询系统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
4.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
2.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
3.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
4.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
5.各市、县(市、区)和学校、班级不得统计、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
五、严格制止义务教育办学中的违法行为。
1.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各种名义设重点学校、分快慢班。
2.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原有体制改革学校要按规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顿。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