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版)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配合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身患大病的职工有效地减轻大病医疗中的经济负担,缓解由此引起的生活困难,特制订《常州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保障对象
第一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中的在职职工(年满16周岁,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如有超龄在职人员,请在办理时,提供人员名单及说明相关情况),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数的80%)。 第二条 参加时必须提供本单位当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资料和人员名册。保障期限
第三条 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限均从每年的保障互助费
第五条 保障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每人每年缴纳保障互助费36元。 第六条 在保障期限内参加计划的职工只能参加一次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出一份的份数视作无效。保障责任
第七条 本计划的保障范围为被保障职工患大病,当年属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本计划的给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和被保障职工死亡。当年属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指保障责任有效期内所发生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本计划保障范围内所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具体项目为:门诊统筹支付特定病种、门诊统筹支付特殊项目、住院统筹支付以及医疗救助,统计责任额为以上四个项目之和。 第九条 本计划对被保障职工属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部份按20%给付医疗保障金,给付额最高不超过40000元。医疗保障金为被保障职工所有。 第十条 被保障职工在保障责任有效期内(不包括免责期)因意外伤害和疾病死亡本会给付2000元死亡保障金。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保障金责任: 1、参加时,参加对象不符合本计划规定; 2、医院误诊所发生的费用; 3、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所承担的费用; 4、参加人及被保障职工伪造或篡改病史、付款凭据等各种欺骗行为; 5、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以内的责任。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会不负给付死亡保障金责任: 1、在免责期内死亡; 2、参加人或被保障职工具有各种欺诈行为; 3、被保障职工因战争、地震或核幅射造成的死亡; 4、被保障职工因故意行为或酒后驾车、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障职工当年属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后或死亡后,由参加单位工会提出保障金给付申请(每季度集中申请一次),并持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障计划书; 2、被保障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县、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证明件; 4、被保障职工在县、市级医院就医的病历、诊疗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单据及单据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可返还); 5、死亡证明书; 6、加盖公章的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7、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会收到被保障职工所在单位给付申请,且手续齐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保障金。 第十四条 职工或工会组织在一个保障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未对该保障期限内所发生的符合申请给付条件的医疗费用提出给付申请,则作自动放弃给付权益。其 它
第十五条 本计划签发保障计划书即为生效,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六条 参加保障计划的单位,在保障责任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本会作退出处理,不承担本计划所规定的保障责任。 第十七条 结余返回补助规定:参加单位在一年度的参加期限到期时,本单位所得的本计划的全部给付款不足所缴保障互助费的50%时,实行差额部分返还,其公式为:所缴保障互助费×50%-给付的医疗保障金-给付的死亡保障金=返还额。 参加单位须在参加后保障期满,且二项保障金给付清算了结后进行结算,办理返还手续。办理手续时,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返还申请。 返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具体使用为:1、对参加年度中病重但未达到给付线的参加职工进行一次性专项救助;2、建立专项基金,制定具体办法,按规定对参加的职工进行补助;3、保障互助费由工会和行政出资的可冲减下一年度的续保费用。 第十八条 本计划解释权属常州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常州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2009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