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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6   点击:   来源:摘录   作者:佚名
各辖市、区物价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在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217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9号)及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课本费每生每学期标准:小学l-2年级33元,3-6年级77元;初中1年级l65元、2年级l54元,3年级l43元。课本费含英语磁带费(小学1-2年级不配磁带):3-6年级英语课本各配套1金磁带,磁带费共4.3元;初中1-3年级英语课本各配2金磁带,磁带费共8.6元;英语补充习题不配磁带,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每生每学期标准:小学20元,初中35元。

二、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三、关于城镇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预收标准80元,初中预收标准l00元。社会实践话动,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各学校不得突破,可以下浮。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在金市学校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常价费[2002]208号)执行,并落实好结算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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