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及个人贷款问答
发布时间:200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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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房地产信息
作者:佚名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责任?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需要,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所有单位应当按照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未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职工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这些单位的职工就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申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审核,携带单位近期会计报表,经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交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有哪些权利?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后,拥有以下权利:
一是有权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有权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享受政策性贷款利率;
三是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四是有权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基金归集、使用、管理情况。
4、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答: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新设立的单位,须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市政府编委的批文、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经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受理点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5、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交的,方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quot;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当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2)用于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
当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1)职工本人离休、退休;
(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3)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被提取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
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及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有效付款凭证;
(3)购买旧住房的,须提供买卖契约及纳税凭证;
(4)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的,须提供房改成本价售房专用票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建筑执照、翻建执照等有效证明。
如申请人欲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时,除应提供上述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证明其为同住直系亲属。
(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及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的相关证明。
(三)用于最后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离休、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残疾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被提取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须提提供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以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经哪些程序?
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申请人,由其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中心"领取并填写《常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书》;经所在单位核实,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后,由申请人凭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身份证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审批书、提取申请书、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及身份证到相应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受理点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答:职工在市区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时,需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首先职工要将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告知调出单位,由调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职工凭此到调出单位所在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办理转出手续。
9、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是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本人及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按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汇缴正常;
(二) 能提供本人购建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同意办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手续;
(五) 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要交哪些费用?
答:常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与贷款有关的费用及收取部门为:
(1)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的费用:A、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3元/平方米,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5元/平方米,房改房3元/平方米;B、登记费 房价×1.5‰。由市产权监理处收取;
(2)贷款担保费用,按贷款金额×贷款年限×0.8‰,由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收取;
(3)用于产权、抵押等代理费用,由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按户收取:期房80元;现房自愿委托办理收280元,自办手续不收费。
11、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交的担保费有什么作用?交了还要办保险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化解贷款风险,缩短贷款办理周期,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担保费后享有如下保障:(1)意外事故责任免除;(2)抵押房屋灭失责任免除;(3)生活特困逾期罚息责任免除;(4)代偿及债务重组;(5)抵押住房安置。实行担保保证的不再要求办理保险。
12、购买商品房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为什么要求夫妻共同去办理?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办理抵押时须经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期房贷款由常州市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代办抵押,故申请贷款时需产权人及共有人夫妻双方共同去办理,如不能到场需经公证处办理公证方有效。
13、拆迁安置的期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吗?
答:自2001年10月18日起,对拆迁安置为期房,被拆迁人及其配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户,以经过评估的第二处住房作抵押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4、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二手房,应先由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契约,然后借款人持买卖契约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后交基金中心审批,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再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所购二手房应经评估机构评估,贷款金额不超过评估价及成交价的70%。
15、个人建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吗?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建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所建房屋仅限于本市及武进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提供建房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房许可证原件。
(3)另外提供可作抵押的市区房屋,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的70%。
16、在武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常州买房可否申请常州市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所有单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在属地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故在武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常州买房应向武进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如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建在常州,另一方建在武进,可任选一地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但非所在地一方须到本人所属地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证明。
17、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为什么要由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代办产权和抵押?
答:由于期房贷款在贷款发放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产抵押手续,为保证担保人、借款人、贷款人、开发商各方权益,加快贷款办理速度,方便职工办理,故由抵押权人常州市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代办产权和抵押。
19、提前还贷后,原来交的担保费如何处理?
答:贷款提前全部还清后,借款人可凭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材料和原交担保费的发票向担保公司申请退还多缴年份的担保费。如原来贷款年限为20年,后来借款人提前还清,使贷款年限实际缩短为15年,那么借款人可要求担保公司退还五年的担保费。
20、提前还贷,利息负担能减轻吗?
答:如果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对提前还款部分按原合同约定计息,以后每月还本付息额按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重新计算;如果提前一次性还清,则利息计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为止。两种提前还贷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均不再调整退还,也不变更原贷款利率。
由于提前还贷使借款人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减少,故贷款利息支出较原还款计划有所减少,对借款人来说,利息负担将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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