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秋学期起,我省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新的规定办理。
按照规定,我省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目前实行8年的地区要在近两年内过渡到9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现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以区县为单位暂可实行6周岁半或7周岁入学,但必须在近两年内过渡到6周岁入学。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含蓝印户口)、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7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7 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7 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年满16周岁、受满9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学生转学,需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局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予支持。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来江苏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到非户籍所在地上学也可借读。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它学校上学。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级通知学生,不得公布考试名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实行不留级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初中。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