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校办成集实验性、示范性为一体的知名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是全日制公办中学。隶属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在新北区社会事业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为学生的发展幸福奠基,为教师的人生事业添彩”。
学校的培养目标:学行并重,德业双馨
学校的校风:严明严谨,和谐奋进;教风: 博学善教,精业敬业;学风: 勤学善思,立德立能
第五条 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由党支部领导,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评议、审议和监督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情况,学校的重大决策、师生有关的福利问题等。
第七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紧密团结和依靠全体教职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等提供条件和保障。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五)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学校以德治校,教师以德立身。领导并制定学校的德育工作计划,重视德育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教育网络,让学生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
(六)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领导和组织学校、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等。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的精细化管理。
(七)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领导并管理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搞好校园建设,不断完善教学设施设备,美化绿化校园,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
(八)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做到校务公开,民主办学。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九)争创和谐校园,保障师生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及人身安全。
第八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认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二)人事权。对学校领导班子和行政干部等的任用和提拔、教职工的聘用和工作安排等方面提出人事建议。
(三)奖惩权。校长会同校行政决定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上级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决定学校内部布局调整、基建等工作。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实行财政零户统管制度。
第九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规范管理行为。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与途径,工会必须做好教职工和学校的思想沟通,并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职教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导处、职教处、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考察,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坚持每周一次的学校行政例会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处、工会、团委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并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素质教育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各门课程。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体现“为学生的发展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使学生不仅打下扎实的文化基础,又能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十七条 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建立各年级各学科备课组。设备课组长1名,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充分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校行事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每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和职教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争创无流生学校,加强对班主任在控辍方面的考核,并将控制流生工作与老师的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和考试次数,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电脑室、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文印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图书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职评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市(区)学科带头人和资深教师组成。负责职评申报、教学指导及培训咨询工作。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加强校产登记制度,增强责任意识,严防公物流失。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工会、团总支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新教师、退休教师和女职工等各类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制度。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学校也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学校“为教师的人生事业添彩”的办学理念。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违约方需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作量津贴制度。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教育成绩优秀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学校《章程》和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职员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来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相应学籍档案。要做到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橱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一)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参与学校、班级的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家庭荣誉、班级荣誉。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情操,尊敬师长,热爱父母、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严谨博学,勇于创新。
(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语言文明、举止端庄。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处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所负的安全责任,执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超出有关法规允许范围而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州市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核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州市新区社会事业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