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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技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2-29   点击:   来源:转载   作者: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教育技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7年1月4日公布)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对教育技术科学研究的管理,促进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技术的发展,提高协会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科学研究能力,协会将组织实施“中国教育技术协会教育技术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并通过努力承接各种纵向和横向科学研究课题。

第二条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对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所有立项的课题均要做好自我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研究水平,落实各阶段成果,力争圆满结题。

第三条 申报的课题经协会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立项,由协会向被批准立项的课题颁发《立项通知》。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方案进行审定;对课题的研究进行指导、培训、评估、检查;组织各种类型的交流研讨活动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协会教育技术科学研究课题分为三个级别:协会重点课题、协会一般课题、青年创新课题。由申报者根据本课题情况提出意愿后,由评审专家确定级别。

各专业委员会(省级研究会)独立组织的课题,经协商后可纳入协会课题。

第六条 除青年创新课题外,申请其他级别课题的主持人应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等学校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以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级讲师以上,中小学校高级教师以上)。不具备此条件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0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可以申报青年创新课题,主持人一般应该具备中级(讲师、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

第七条 每个申请人只能主持申报一项课题。目前承担的研究课题尚未结题时,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八条 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程序为:

1.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人员资格审查和申报书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过程。

2.由协会组织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对申报的课题提出评审意见。

3.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协会进行综合评审,签署具体意见。

第三章 开题和中期检查

第九条 课题组接到《立项通知》后即可组织开题。开题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实施方案的制订、研究人员具体任务的落实和研究工作的启动。 第十条 每个课题必须在研究的周期内,安排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具体时间、方式由课题组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包括:向协会提交中期自查报告(含阶段性研究成果的材料、必要附件)或请专家到现场指导检查两种方式。成果材料由协会组织专家,依据课题申报书中填写的“预期目标”和“阶段性成果”进行鉴定,签署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方具有继续研究的资格。对中期检查优秀的课题将给予通报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给予一定的限期整改时间;到期仍不合格,将做撤项处理。不做中期检查的子课题,将视为中途自动放弃研究资格。

第四章 结题和验收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分为通讯和会议两种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课题组提出申请,协会根据课题进展情况确定。

课题组结题验收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包括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等),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认真阅读材料、听取研究成果汇报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填写的预期要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协会将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各课题组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每年参加一次以上协会规定的课题培训。没有参加过培训的子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协会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7.因故中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将对该课题做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六章 成果

第十九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将同时获得以下证书: 1.中国教育技术协会课题研究结题证书 2.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级课题的子课题证书 第二十条 通过鉴定的研究成果,由协会正式结集出版或推荐发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育技术科学研究课题的所有信息将全部在协会网站(网址http://{域名已经过期}/)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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