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这不仅因为事故的发生给受害学生及家庭带来极大的不幸和痛苦,更因为此类事故具有种类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责任确定和事故处理难等,给学校及老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因此,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是学校管理必须积极面对和妥善处理的一个现实而又严峻的重要课题。
尽管早在2002年6月教育部就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依据和可以遵循的意见,但学校要真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还须尽量做好家长的工作,不但要做到合法,还要做到合情、合理。根据学校管理实践的特点和以往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及时搜集证据,调查事故情况;分清事故责任,协商解决纠纷;事后及时总结,防止事故再现”是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策略和措施。
一、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救治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是客观存在的,学校应该积极面对而不是回避它。学校一方面要做到及时处理、有效控制,尽量减轻事故的程度,以免事态扩大;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减少矛盾,化解矛盾。在具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学校一定要做到“四个及时”:
1、及时处理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派员快速赶到第一现场,及时将学生送往校医室,进行救护处理。如遇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把学生送医院治疗急救,使学生的人身伤害降到最低程度。这样做,既全力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也尽到了学校的职责,体现学校对人身安全的关切,使家长从内心体会到,学校是负责任的,他们的孩子是得到了最快的救护,最好的治疗,从而打下沟通谅解的基础,有利于事故的最终妥善处理。
2、及时联系
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请家长及时赶到医院,取得家长的共同合作。
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论发生何种原因的意外伤害事故,对于学生家长来讲,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精神创伤,学校及时通知他们到医院,一是可使他们及时了解病情,二是可以及时对治疗问题进行决策。因而,学校遇到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在及时送医院的同时,还应千方百计地及时通知家长,否则家长有可能迁怒于学校,不利于事故的妥善处理。
3、及时沟通
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应集思广益,调动一切力量,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节外生枝。作为学校领导,尤其要理解家长的焦急心情,要与家长保持全天候的信息沟通,与家长共同承担起善后的责任,把事故的后遗症缩小到最小程度,以争取最大的主动。对家长的合理要求要尽可能满足,过高要求则采取冷处理,尽量不要与家长发生正面冲突。
4、及时关心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首先不应考虑伤害者和肇事者之间的纠葛,而应树立“一切以学生健康为本”的观念,及时抢救和关心学生。一旦学生身体允许,学校应及时组织学生探视,安定其情绪,改善气氛。学校领导、老师也要应及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如护理、补课、向保险公司索保等,体现集体温暖。
二、及时搜集证据,调查事故情况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搜集证据,调查事故情况。学校应尽可能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及时调查事故的当事人、目击者及证人,做好当事人、目击者及证人的笔录,写出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及学校的工作上报教育行政机关,以便分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学校应于发生的当天及时上报教育行政机关。
学校要特别注意第一手资料的积累,争取做到第一现场开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旁证记录和时间记录,否则学校很可能会在随后的举证中陷于被动,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因举证不足而陷入被动的例子在学校危机管理的实践中比比皆是。
学校还应建立共同控制危机的机制,在客观的前提下,建立口径一致的内外沟通渠道和消息发布网络。这一方面避免外界的恣意猜测和媒体的不正确报道,另一方面也避免校内不明实情的人随意对外发言,扭曲事实,造成学校对事故处理的被动局面,从而保证学校处理事故的效果。
三、明确界定学校的法律责任范围
如今,社会、家庭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认识上存在诸多误区,甚至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无论如何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更不是保险库,学校承担责任需有法律根据。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或义务。
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即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应负的“注意义务”。一般来说,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尚未成熟,在法律上还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因而学校对其主要是一种保护型管理,即学校对其人身安全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监护人的那种职责。具体而言,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消除危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采取救助等积极措施。总而言之,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及其有关活动中,负有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负有合理关照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和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预见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给予合理注意,在通常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上预见和防范,并采取正常的预防和事故处理措施。
学校违反上述“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
四、协商解决,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当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时,除了“法庭见”,还有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而且,协商解决往往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协商解决的前提是及时抢救。学生出事是否抢救及时,既关系到抢救效果,也关系到日后事故的处理。因此学校一旦发现学生出事,第一反应就应该是赶紧送医院抢救。学校领导一定要明确,人命关天绝对不能大意。协商解决的基础是双方互相理解。学生在校出了事,受打击最大的是学生家长,无论是事故任何一方的家长,他们都难以接受意外的事实,学校要站在双方家长的位置上,真诚为家长着想,以心换心,使事故圆满解决。当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学校也要做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准备。长期以来,学校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有些家长抓住这种心理在伤害事故处理中任意扩大事端,漫天要价,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因此,学校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以法律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
五、事后及时总结,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学校若能总结事故处理的经验,对日后预防或处理类似危机都会有所收益。这就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后,要对事故的各方面工作进行评估,找到缺点和成效,引以为鉴,甚至形成操作流程,今后应对事故才能临危不乱,得心应手。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是涉及学校发展的大事,学校必须认真应对,防患未然,消除隐患;如果出现事故,则应尽量用法用情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的程度。